你如何看待自己,決定了你可以感受到多少愛
幾乎每個人身邊都有一對相愛相殺的戀人,轟轟烈烈,肝腸寸斷,上一秒變成生死仇人,下一秒又和好如初,然後隔個十天半月就再來一輪。旁邊的人看得都累了,但就是要這樣恩怨糾葛地過下去,彷彿不這樣,就不是愛情,就不夠全力以赴。
其實把親密關係搞成這樣,哪裡是愛情,不過是小我自我懷疑和自我證明的分裂遊戲而已,每個人在內心深處都渴望被無條件地愛著—無論我貧窮或富有,無論我年輕或老了,健康或疾病⋯⋯不因為我擁有什麼,或者我的成就,而只是因為我的存在本身,都有個人可以一如既往地愛我。
被愛是人類心底最深的渴望,但當我們不相信自己值得被愛時,我們會用一些方式去換取愛。
我做過的婚姻諮詢個案中,有很多典型的夫妻模式,丈夫非常努力地工作賺錢,不斷定下更高的事業目標,每天工作壓力都很大,回到家已經累得不想動了,而妻子想跟丈夫說說話,丈夫卻提不起勁。妻子感受不到愛,跟丈夫抱怨,丈夫覺得非常委屈和憤怒:「我這麼辛苦,在外面累得要死,還要對別人點頭哈腰,這都是為了誰,還不是為了你,為了我們這個家!你竟然還覺得我不愛你,付出得不夠!」妻子更委屈:我不需要你賺那麼多錢,我只想你多陪陪我。
但丈夫是聽不到這些的,他對工作已經變成一種強迫重複的潛意識了,無法停止努力賺錢的節奏。因為在潛意識裡他會認為,那就是我可以獲得愛的有效籌碼,如果我停下來,不去賺錢,我就什麼都不是了。
到了這種時候,出軌或離婚的發生就再正常不過了。關係裡的兩個人都覺得自己為這段關係付出很多、犧牲很多,但卻越來越疲憊,沒有感受到愛的滋養。
愛不是努力換來的,一旦開始努力去取悅、討好對方而壓抑、犧牲自己,愛就消失了。
在世界上不同的國家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司法定罪系統。無罪原則和有罪原則。無罪原則就是當抓到犯罪嫌疑人時,先假設對方是無罪的,那麼原告方需要舉證證明對方有罪,沒有充分合理的證據證明對方有罪,就無罪釋放。有罪原則就是假設犯罪嫌疑人有罪,嫌疑人必須自己找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你找不到充分合理的證據證明自己無罪,就認定你是有罪的。
在關係中你的假設前提是什麼呢?是假設自己值得被愛還是不值得被愛?可是在關係中,原告被告都是你自己,你相信是什麼就會在那裡找證據。
多少男人窮的時候覺得「沒人愛我是因為我太窮了」,結果奮鬥拚搏賺到了錢,終於有人愛了,心裡又疑惑了,她到底是愛我的人還是愛我的錢?就跟 M 小姐「他是想跟我做愛還是做飯」的困惑一樣,那只是一個無法相信愛、試圖找到反證來自我實現的假議題。
在別人眼裡自己看起來是什麼樣子其實一點都不重要,因為終究是我們如何看待自己,決定了自己可以感受到多少愛。如果沒有建立感受愛的能力,對方給了多少都意義不大。
無論是自我證明,還是讓別人來證明,都是一種愚蠢且注定會失敗的舉動。就像要讓別人證明愛你一樣,一旦你需要這麼做時,就意味著你認為自己很可能是不值得被愛的。
當我們無法愛自己時,我們就會以己度人,因為自己覺得自己不夠可愛,所以推測別人也會覺得自己不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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