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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布蘭校園屠殺案
「約翰,你能不能再回到節目現場來?」
「鄧布蘭市剛剛發生了一樁可怕的謀殺案。」
我連這個地名都沒有聽過。後來我才得知,那是個安詳的傳統式英國小村莊,人口約有七千三百人,地處格來斯高與愛丁堡之間,自中古時代以來就已經建城。我只有五分鐘的時間,就要再度回到電視上就本案接受訪問,製作人把簡短的新聞稿急急塞到我手中。
新聞稿指出,鄧布蘭幼兒園裡發生了大群孩童被殺事件。記者因為不禁震撼而相當慌亂,案情細節則很模糊。當時僅知,一名槍手在早晨九點三十分左右,走進了這所學校,開始對著操場裡四到六歲的小孩開槍。整個事件擊發了多發子彈,有些孩童已經死亡,還有孩童受傷,老師則因為試圖保護學童而受到致命傷。記者當時還不知道犯人的年齡或者名字,但是很明顯地,他帶的武器不只一種,看來似乎是大口徑的軍事武器。
簡短的新聞內容讓人震驚與恐懼。即使從我這個身經百戰,見多識廣的犯罪專家角度來看,身為三個小孩的父親,子女在學校操場上遭到無情屠殺,還是讓我反胃。
這就是我們幾分鐘後回到節目現場時,手邊僅有的資料,大家都還惴慄難安之際,麥德理轉頭問我:「約翰,你現在能夠就本案分析出什麼來嗎?」
「首先,這是一個大屠殺兇手,」我對他們說。接著,我開始說明這種殺人犯與連續殺人犯和無差別殺人犯有什麼不同。一名連續殺人犯通常因為犯案時的性快感而作案,而且會不斷重複犯案,認為自己比警方魔高一丈,從來不認為自己會失手。至於無差別殺人犯,則是在幾小時到幾天的短暫時間內,在幾個地方大量殺人。但是大屠殺兇手與前兩者不同,他的執行策略是一場殘局,一旦行動,就不打算活下去了。一旦他用殺人行動「發表聲明」之後,也要不自殺,就是展開「由警察執行的自殺」,也就是製造衝突,強迫警方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開火擊斃。我預料稍後的新聞報導將指出,這名殺人犯當場就已經死亡。這種殺人犯通常非常無能,天生的失敗者,他們知道自己逃不掉,又不願受制於人,伏首接受正義制裁。
芬妮根非常困惑,她想知道,究竟是什麼人會做出這種事情來?
我答道:「首先我們要了解的,就是動機。了解動機要從研究被害者開始。」他選擇誰作為犧牲品,又為什麼選擇他們?被害者到底只是兇手隨意判斷之下的倒楣鬼,還是深思熟慮之後所選擇的族群?
「一般而言,大屠殺兇手大多是白種男性,年齡大概在三十五歲到四十七、八歲之間。英國由於黑人人口不多,所以這種白種男性的推測,應該更為準確。但是即使在美國,就算黑人人口數多,常見的大屠殺兇手還是白種男性。此外,這個殺人犯可能是個反社會的獨行客。我相信這個殺人犯一定符合這些特點。」
這些推斷並非憑空捏造。我很清楚,即使在當時關於這名兇手的細節資料很少,但是一旦我們獲得更多消息,就會出現一個模式,而我已經曉得那個模式。我指出,當這個殺人犯被指認出來以後,社區裡的人一定不會太訝異。這個犯人在社區裡應該曾經引起騷動及混亂。而他選擇學校當作犯案目標,也必定曾經和學童與學校本身,或者和學童家長有一些過節。其中一定有關連。
我說:「你要曉得,犯人會選擇學童,一定事出有因,在他的生活裡,學童與他之間一定有某種程度上的連結。群眾殺人犯通常會選擇自己熟悉的地方,一個讓他覺得自在的地方。」
兒童有時候會成為群眾殺人事件中的被害者,但是他們通常要不是因緣際會成為被害人(就像兇手在速食店裡持槍殺人,而兒童正好也在店中用餐),不然就是孩童正好是家庭謀殺案件中受害家庭中的一分子。但是這是個完全不同的犯罪行為,而根據我的預測,行兇者一定照著固定的行為模式來進行。
談到這個罪犯本身,這種犯人通常都非常沮喪和憤怒。在鄧布蘭這個案子裡,你應該會發現兇手曾經寫過信,可能是寫給學校校長、當地報社或是市政當局高層官員。這種罪犯對書寫方式的溝通覺得比較放心,所以他們會寫日記來抒發情緒,藉以表達他們的恨意。當他們覺得未能得到滿足的時候,他們可能會更進一步,向更高層表達他們的不滿。在美國,這個最高層級的人可能是總統;在英國,則可能是女皇或首相。接著,他們可能覺得沒有人在乎,該是靠自己逕行犯罪的時候了。
我對那兩位主持人說,在我看,本案是一種報復。由於受害人都是年幼的孩童,所以我認為這應該是報復,兇手要報復社會加諸於他身上的錯誤判斷。在我想來,犯人真正的目標似乎就是「純真」這個觀念,犯人就是想從父母、校方,或者雙方的手裡,奪走珍貴的純真。
我指出這個兇手一定是單身,而且與他年齡相仿的女性沒有任何明顯的關係。他應該曾經和年輕孩童有過關連,可能當過老師,或是更可能是童子軍團長或者某種志願工作者,這是他唯一感到舒適的性別關係。他無法與同儕溝通,而他的同儕也無和他有交集。他可能是同性戀者,而且偏好男孩子,但是這不見得正確,因為這些被害者都還很小,使得這個案子沒有明顯的性象徵。但是在兇手的社區中,父母和教師一定已經開始懷疑他,開始注意他,不讓他再照顧小孩。他認為這樣不公平,畢竟,他只不過是給孩子愛與關懷。這應當就是他抱怨信內容:抱怨他的名譽受損。
當沒有人願意聽他訴說時,他明瞭生命裡再也沒有什麼重要的事情了。而如果別人從他的身邊搶走了這些珍貴的天真小孩,那麼他就要以牙還牙。他要用自己的力量來懲罰這些權威人士和同儕。至於今天早晨鄧布蘭幼兒園裡的小男孩和小女孩,究竟是不是代人受過,已經不重要了。他要責難的,是整個社會,整個同輩群體都有錯。家長或者學校負責人都不願相信他,這些人都應該付出代價。這是個報復行動,在我們的歸類中屬於個人因素殺人犯。他採取行動時,應該也有一條導火線,促使他開火。
這個人向來就無法融入社區。在美國,連續殺人犯落網的時候,鄰居、熟人,或是同事通常都會非常驚訝,他們完全不曾懷疑這個人會是殘忍的殺人犯。他看來是如此的迷人,或如此普通,他看來和太太或女友也相處得很好。
但是那不適用於這次的殺手,群眾殺人犯和連續殺人犯不同。群眾殺人犯周遭的人通常認為這些人很奇怪,讓人感覺無法形容的不舒服。在美國,我不用強調兇手選用何種武器的重要性,因為槍枝太容易取得了,所以兇手可能嗜槍如命,或者是最近為了行兇,才搞到槍的。不過在英國,手槍和來福槍的管制都比美國嚴格得多。如果兇手不是軍人,或警方人士的話,就必然是某種槍炮俱樂部的會員,才能取得這些武器。而從他的「怪異」性情來判斷,他對槍枝的偏好,應該已經讓人有所警覺了。這個人是個等著爆炸的壓力鍋,無辜的孩童則付出了代價。
這件案子的細節資料被公布之前,我已經離開蘇格蘭。
十六名四到六歲的兒童在那個早晨送了命,其中十五人當場死亡,最後一個小孩則在醫院中去世。他們的老師,四十五歲的梅爾(Gwen Mayor),在這名侵犯者闖入校園,往體育館走去的時候,勇敢地阻止他,而遭到殺害。謀殺地點在體育館,而非操場。另外還有十二名孩童受了傷,案發現場只有一名孩童沒有受傷,還有兩個小孩當天請病假,幸運逃過一劫。兇手原本想等幾百名學生在體育館集會時下手,但是他把課表搞錯了,所以,當時體育館裡只有一班學生在上課。他的身上帶著四把槍,包括兩把左輪手槍和一枝九毫米口徑半自動手槍。該校負責人泰勒(Ronald Taylor)及時通知了緊急處理單位,槍聲迴盪於校園時,他盡力讓該校其他七百名學生保持冷靜。整個屠殺事件歷時三分鐘之久。
殺人犯則是四十三歲的漢彌頓(Thomas Watt Hamilton),白種男性,未婚,曾經擔任過童軍團長,被人指有戀男童癖,因社會排擠而不滿。他曾在一九七三年七月擔任童軍領袖,因行為不檢在次年三月間被迫離開該組織。稍後他不斷地要求返回未果。除了年輕男孩以外,他的另外一項主要興趣就是槍枝,也是當地一個槍枝俱樂部的會員,並由該俱樂部取得開槍射擊的許可證件。
鄰居們形容這位身材高大、頭髮微禿的漢彌頓,是非常神祕而孤獨的人。有些人把他比喻成《星艦迷航記》(Star Trek,美國著名電視科幻影集)裡的史波克先生,而且所有的人都認為他很怪異。根據他們的說法,他總是一成不變地穿著白襯衫,一件連帽外套,還戴著鴨舌帽遮住日益後退的髮線。他早先曾經營一間名為「木工雕刻」(Woodcraft)的DIY自己動手做商店,後來決定要做一位專業攝影師。兩名女性鄰居形容說,漢彌頓在史特林附近的布雷黑德區(Braehead)住所的兩間臥室牆上,掛滿了穿得很少的年輕男孩照片。
因為無法返回童軍組織,漢彌頓就組織了自己的男孩俱樂部,名為「史特林流浪者」(Stirling Rovers),並且開始帶著八到十二歲的小孩在白天出外探險,並且替他們拍攝大量的相片與家庭電影。有個鄰居曾經受邀到他家中觀看年輕男孩穿著泳褲,彼此嬉鬧的家庭電影。
一九八八年,他再次嘗試著回到童軍組織,再次失敗。一九九三到九四年間,童軍組織發現他出沒於同性戀的紅燈區,要求當地警方敦促他說明。大約在同時,他發信給鄧布蘭的家長,否認他曾經性騷擾年輕男孩。這件屠殺事件發生前幾個禮拜,鄧布蘭小學拒絕受理他擔任志工的要求。他寫信給媒體,抱怨警方和鄧布蘭的教師誹謗他,還寫信給女皇,指稱童子軍團體損害了他的名譽。
我的剖繪幾乎符合每個重要的細節。好幾家蘇格蘭報紙的頭條標題,都是諸如專家洞察殺人狂思想,或者專家建議訓練警方偵測兇嫌等。
那麼,究竟我是怎麼辦到的呢?我怎麼能如此詳盡了解一個離我居住和工作的地方數千里遠,而且除了他最終的爆炸性行動之外,幾乎毫無所知的人的背景資料呢?因為我有犯罪和罪犯心理方面的超能力嗎?我希望我有,但是我沒有,而且也不會有過。這是因為我在聯邦調查局工作二十年來,都直接對抗這些「專家」,追緝及剖繪這些人。我指的「專家」,就是殺人犯和其他暴力侵犯殺人犯。經過這個過程,我才能擁有這些知識。
另外一個原因,就是行動反映了人格。如果你和我一樣長久而專注地研究犯罪人口的話,你也會了解儘管每個案子都不一樣,但是罪犯的行為,總是不脫某些模式。為什麼像漢彌頓這種人變成大眾殺人犯時,我們不會感到驚訝,但是如果他變成連續殺人者的話,卻會讓我們跌破眼鏡,儘管這兩種殺人犯通常都是反社會的獨行俠呢?
如果你看得夠多,累積有足夠的經驗,能在這兩種人的行為模式中找出某些重要特點來的話,就能弄清楚究竟是怎麼回事,而且,更重要地,能夠回答「為什麼?」這個問題。接著回答最終的問題:「誰幹的?」每個聯邦調查員都想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是每個小說家和讀者想要知道的。是什麼因素讓人們以這種手法犯下他們的罪行?
這就像三○年代的幫派電影裡的陳舊主題:為什麼有人會犯罪,有人卻會成為牧師?或者由我的觀點來問,為什麼這個人會變成連續殺人犯,另一個人卻為強姦犯、暗殺犯、炸彈客、千面人,或者對小孩性侵犯呢?而在這些犯罪種類中,為什麼每個人會有不同的施暴手法呢?答案都和最基本的問題有關:
為什麼他要做這件事?
而「是誰做的」這個問題,則也如影隨形。這也就是我們要解答的謎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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