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是最好的獲利模式:想原創?先抄就對了。但哪些該抄?哪些要棄?大家看不出來又能創造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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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作品就是要被拿來抄的?

伊拉克裔的知名英國女建築師札哈.哈蒂(Zaha Hadid,已於2016年3月31日逝世),無疑是當代建築界的搖滾巨星之一,她設計的建築物造型優雅得讓人目不轉睛,極具特色的流動式線條與有機的空間設計不但屢獲大獎,且經常得到媒體的盛讚與好評。

近年來中國興起史上最大規模的地產開發,而且勇於接納各種前衛的大膽設計,哈蒂也跟同時代的許多明星建築師一樣越來越受到矚目。她在大陸備受禮遇與重視,接下的委託建案超過一打以上,包括已於2010年完工、美到不可思議的廣州大劇院。

但是她萬萬沒想到,她為大陸億萬女富豪張欣在北京市中心打造的銀河SOHO購物中心,居然在興建期間於重慶被複製了。

雖然這兩座建築物的規模和造型有些差異,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它們是出自同一個藍圖的兩個版本,而且其中一個顯然是複製品。天底下怎麼會有人如此明目張膽的做這種事呢?怕人家不知道嗎?更何況對方可是國際上如此知名的建築大師!

其實抄喜愛的建築風格並不是什麼新鮮事,打從人類有歷史以來,建築師都是這麼幹的。不過像這樣原封不動的照抄一群建築物或整個城鎮,而且絲毫不加修飾或偽裝的做法,真的說得過去嗎?

原封不動的抄最糟糕

從創新者的角度來看,山寨產品呈現了抄不好的那一面:因為它剝削了別人為了創造更新、更好事物所投入的智慧與金錢,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把抄視為剽竊與不正當的行為。原封不動的複製之所以對創新者不利,是因為它未能創出新意,只是無止盡的重複相同的事。

最有名的案例,就是商業界相當常見的標竿管理法,這項工具由全錄公司在1980年代率先採行,並被歸功為是讓該公司起死回生的法寶(全錄公司曾因與西聯公司〔WesternUnion〕的訴訟案導致市占率從100%大跌至14%)。

標竿管理的原意,是要讓一家公司拿自己的資源分配與競爭對手比個高下(以避免花費過高的價格購買某些材料或零組件),但實際應用後,卻演變成把供應鏈的成本拉到跟競爭對手一樣的藉口之一。

著名的顧問公司麥肯錫(McKinsey & Company)指出,數家德國電信業者曾因全數採用標竿管理,透過價值鏈分析,統一所有業者的製造成本與做法,導致德國電信市場的價值遭到破壞,影響甚至長達數個月。此舉造成了消費者(因為業者提供的資費方案幾乎一模一樣)與電信業者(因為大打價格戰以及產品缺乏差異性使得獲利減少)的兩敗俱傷。

由此看來,像這樣原封不動的抄,無疑會成為一場災難。

山寨業者得比正廠更拚

儘管仿冒猖獗,但按照目前的情況看來:山寨其實提供了創新的平台。

就以汽車租賃業務為例,美國租車業雙雄赫茲(Hertz)及艾維士(Avis),因為嗅到了龐大商機,一直想要把它們在美國的經營模式引進中國,而中國的本土業者一嗨(eHi)則複製此一模式後加以創新改良。

因為對於一名中國高階主管來說,美國業者的自駕租車業務根本沒什麼吸引力,要坐在車裡讓別人去承受開車與塞車的壓力,那才威風、才能彰顯身分地位。

所以一嗨同時提供司機代駕與車主自駕兩種租車服務,但是司機代駕業務愈來愈夯,已占該公司營收的五成以上。一嗨這個在地業者明白當地人的需求,並適時改良美國的租車模式以因應中國市場所需。而赫茲與艾維士只是一味的將現存模式優化,卻忽略了傾聽與觀察中國顧客的需求。

聰明的西方企業也終於想通了這點,開始重視山寨作品協助創新的潛能,於是諾基亞、蘋果與微軟全大力延攬人類學家,負責搜集開發中市場的山寨創新。

畢竟還有什麼方法,比反過來抄山寨產品的創新更能有效打擊仿冒的呢?

創新比發明更有價值

這種抄比你想像的更為常見,事實上,人類學與考古學這兩門學科(皆能以較長期的觀點看待科技與設計的傳播和演進),把發明(創造出一個嶄新的事物)和創新(某一事物經過不斷複製與轉變而演進的緩慢過程)看成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且後者遠比前者更為常見與盛行。

但我們大多數人卻過於看重前者(明明是創新卻說成是發明),不過這也情有可原,畢竟誰不希望自己做出一樣嶄新的東西?有誰甘於只當別人的翻版?
偉大的經濟學家熊彼得(Joseph Alois Schumpeter)曾說:「創新是將技術或組織的新做法導入市場,不僅止於發明而已。」這段話清楚區分了「擁有想法」與「想法被採用」的差別。他很清楚「創新」比發明更有價值:光擁有一個新想法並不值錢,將這個新想法導入市場並加以實現,才是利之所在。

一味的追求原創,到底不划算?

大多數研究顯示,原創者獲得的回報,遠不如模仿與抄。世界上最早的速食連鎖店明明是白城堡(White Castle),但根本沒幾個人記得,可是人人都知道抄其經營概念、系統及哲學的麥當勞;李維特早在1960 年代就明白這個道理,所以他才會說《花花公子》雜誌根本只是不斷抄它自身較早出刊的內容而已(A rip-off of earlier titles)。

儘管蘋果電腦公司的智財權律師可能會主張mp3播放器、觸控螢幕、平板電腦、以圖示為主的使用者介面,都是該公司的發明,但它們其實只是創新。因為自從當年該公司推出世上第一款掌上型電腦慘遭失敗後,蘋果公司就學到了最重要的經營金律:千萬別當任何市場上的第一個。

因為創作者往往無法從其作品獲得巨大利益——頂多只能得到其作品「終身」市值的7%;前不久《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雜誌亦指出:真正厲害的企業會向其他企業學習,而不會一味的堅持創新。

 

本文授權刊登自大是文化/ 馬克.厄爾斯《抄,是最好的獲利模式:想原創?先抄就對了。但哪些該抄?哪些要棄?大家看不出來又能創造獲利

sd12sd12sdsd抄,是最好的獲利模式:想原創?先抄就對了。但哪些該抄?哪些要棄?大家看不出來又能創造獲利

作者:馬克.厄爾斯
出版社:大是文化

圖片來源: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