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價格賣給不同的人

不同的價格賣給不同的人(圖片來源:pixabay)

價格歧視

價格歧視就是,將同一個生產者製造的相同產品,以不同價格售予不同買家。
──瓊.魯賓遜

1840年代,法國工程師和經濟學家朱爾斯.杜布依特認為,應該對通過他修建的橋樑和道路的人徵收通行費。他提議根據每個人願意支付的量來徵收。杜布依特是第一個認為應該就同樣的服務對不同的人設定不同價格的經濟學家。這就是後來所稱的價格歧視(差別取價)。通常,只有當存在壟斷力量時才會產生價格歧視,因為壟斷力量使廠商可以索要不同的價格。

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亞瑟.庇古界定了三種不同「程度」的價格歧視。

一級價格歧視就是與杜布依特的提議一樣:廠商對每個人索要他願意支付的最高價格。事實上,這種價格歧視很少見,因為它要求賣方知道每個人對商品的估價。

二級價格歧視指降低消費者購買的每一額外單位的產品價格,根據不同購買量確定不同的價格。大型超市經常採用這種方法,如「第二瓶可樂半價」等。

三級價格歧視,可能是最常見的一種形式,指將消費者按不同的特徵分為不同的類別。例如,電影院會為孩子、學生和領退休金的人提供較低價格的電影票。

歧視性的影響

1933年,在《不完全競爭經濟學》一書中,英國經濟學家瓊.魯賓遜夫人研究了價格歧視對社會的影響。大多數顧客或許會本能地認為這三種形式的價格歧視都是不公正的。如果每瓶可樂的成本一樣,那為什麼超市不以較低的那個價格出售第一瓶可樂呢?為什麼某些電影票會更便宜?我們可以這麼理解,即壟斷者藉由攫取大多數顧客的利益來為自己謀取更多的利潤。

魯賓遜發現,如果壟斷者生產同樣的產品但卻對一些人索取更高的價格,那麼消費者確實遭受了損失。然而,有時候價格歧視卻能使人們做他們在其他情況下無法做到的事情。例如,如果鐵路公司實行價格歧視,即高峰時期的火車票價高於非高峰時期,這也是有理可循的,因為它們需要鼓勵人們平時乘坐火車。因此,即使一些顧客支付得更多,但更多人卻能以較低的價格出行。

如此,當廠商針對不同人群設定不同價格時,總體來說對消費者還是有好處的。

【概念簡介】

廠商追求利潤最大化。
→ 他們通常會用較低的價格吸引更多購買者……
→ ……但這樣就會失去額外的利潤,即人們願意多支付的那部分。
→ 關鍵是找到一種以不同價格將同樣的產品賣給不同人的方法。

【關於 瓊.魯賓遜】
1903年,瓊.維奧利特.魯賓遜出生於英國的一個富裕家庭,她被公認為20世紀最偉大的女性經濟學家。魯賓遜就讀於倫敦聖保羅女子學校,然後在劍橋大學學習經濟學。她結婚較早,婚後去印度生活了兩年,然後回到劍橋大學任教。在劍橋大學,她成了凱因斯團隊的一員,並結識了陪伴她終身的知識伴侶─經濟學家理查.卡恩。魯賓遜夫人熱衷於旅行,70多歲了還在世界各地演講,北美、南美、澳洲、非洲和大多數歐洲國家
的學生都非常熟悉她。魯賓遜夫人是一個無畏爭議的原創思想家,並被認為是沒得過諾貝爾獎的最好的經濟學家。魯賓遜夫人去世時享年80歲。

主要作品
1933年 《不完全競爭經濟學》
1937年 《失業理論文集》
1956年 《資本積累論》

【背景介紹】
聚焦:市場與公司
主要人物:瓊.魯賓遜(1903–1983)
此前
1849年 杜布依特考慮如何才能就同樣的商品對不同的人收取不同的價格。
1891年 美國經濟學家法蘭克.陶希格認為,不同的火車票價反映了不同層次的需求。
1920年 亞瑟.庇古界定了價格歧視的三種基本類型。
此後
1933年 美國經濟學家愛德華.秦柏林指出,相似的競爭者應設法藉由產品差異化來贏得市場勢力。
1996年 美國經濟學家湯瑪斯.福爾摩斯提出,即使在只有幾家廠商的市場上,仍然可能存在價格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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