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合之眾:為什麼「我們」會變得瘋狂、盲目、衝動?

烏合之眾:為什麼「我們」會變得瘋狂、盲目、衝動?

從一般意義上來講,「群體」是指個體的聚集體,無論這些個體屬於哪個民族、從事什麼職業或性別,也不管出於什麼原因走到一起。但是從心理學角度看來,「群體」有著完全不同的含義。在某些既定條件下,且只能在這些條件下,聚集成群的人們會呈現一些新特點,這些新特點完全不同於群體中個體所具備的特點。這群人的觀念與想法漸趨於一致,他們自覺的個性逐漸消失,形成群體心理。毫無疑問,這種群體心理是暫時的,但呈現出的特點是清晰、明確的。於是,這樣的個體聚合體成為一個組織化的群體——我姑且先如此稱之,因為沒有一個更好的說法;又或許心理群體這一名詞更為可取。它成了一個單獨的存在體,並受群體精神的統一支配。

很明顯地,僅僅由於一群人偶然發現他們彼此同處一地,並不能使他們獲得組織化群體的特點。從心理學角度看來,當一千個人偶然聚集在公共場所,沒有任何堅定的目標,他們根本不足以構成一個群體。要想具備組織化群體的特徵,某些前提條件必不可少,我們必須對其性質加以確定。

一個群體向組織化群體轉變的首要特徵是:自覺個性的消失以及觀點的明確轉變。因此,組織化群體並不總是需要一定數量的個體同時出現在某個地點。有時在某種強烈情感的作用下,數以千計的孤立個體也可能獲得心理學意義上的群體特徵,例如民族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偶發事件就足以促成他們聚集起來展開行動,從而立刻獲得群體特有的特徵。有時,五六個人就可能構成一個心理學意義上的群體,而偶然聚集在一起的數百人卻算不上。此外,雖然不可能看到整個民族聚在一起,但在某些影響的作用下,它也會成為一個群體。

這種心理群體一旦形成,便會獲得某些暫時且明確的普遍特徵。除這些普遍特徵外,它還有獨有特徵。這些獨有特徵因群體構成要素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因此群體精神結構也會有差異。所以,心理群體是可分類的。當我們深入研究該問題時會發現,異質群體(即由不同要素構成的群體)與同質群體(即由派別、身分團體和階級等大體相似的要素構成的群體)會表現出某些相同的特徵,除這些相同特徵外,他們還具備使彼此相區別的獨有特徵。

在深入研究不同類型的群體之前,我們必須首先考察他們的共同特點。我將採取博物學家的研究方式:一般先描述一個族系全體成員的普遍特點,然後再研究其中不同種類相互區別的獨有特徵。

群體心理不易被精確地描述。因為它的組織不僅因種族和構成方式不同而不同,並且會隨群體所受刺激的性質和強度不同而改變。不過,個體心理學研究同樣也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因為個體性格終其一生保持穩定性的例子只有在小說中才會出現。只有環境的穩定性才會形成明顯的性格穩定性。我曾在其他文章中指出,一切精神結構都內含著性格變化的各種可能性,環境的突然改變會使這種可能性顯現出來。這解釋了為何法國國民公會中最野蠻的成員之前不過是些謙遜的市民。如果在正常情況下,他們會是溫和的公證員或高尚的地方官。風暴過後,他們又恢復了市民安分守己的根本性格。拿破崙在他們之中找到了最溫順的臣民。

我們不可能全面研究不同程度所組織起來的群體,我們只能更專注在那些已經完全達到組織化程度的群體。如此我們將能看到群體的發展趨勢,而非他們一成不變的樣子。因為,唯有在發達的組織化基礎上,種族所具有的穩定與主要特徵才會被賦予某些新的特點。這時,群體中所有人的看法與觀念都會轉向同一個方向。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我在前文提到的群體精神統一的心理規律才會發生作用。

在群體心理特徵中,有的特徵與孤立個體是相同的,而有的特徵則完全為群體所特有且只能在群體中看到。這些特徵正是我們首先要研究的,以便揭示它們的重要性。

心理群體最顯著的特徵是:無論是誰構成群體,也無論他們的生活方式、職業、性格或智力水準是否相同,他們成為一個群體的事實使之獲得了一種共同心理。與他們處於孤立的個體狀態相比,這種共同心理使他們的情感、看法以及行為方式變得和平時迥然不同。若不是形成群體,某些觀念或看法在個體身上根本不會產生,或根本不會付諸行動。心理群體是一個由各種要素構成的暫時現象,當他們聚集在一起時,就如同細胞重新組合構成新生命體一樣,重組的新存在體表現出的某些特點與單個細胞所具有的特點大不相同。

令人訝異的是,與哲學家赫伯特.斯賓塞(HerbertSpencer)觀點相反,構成群體的人們不存在要素間的總和或平均值。實際情況是,隨著某些新特點的產生而形成了一種新的組合體,像是某些化學元素,如酸鹼反應後生成一種新物質一樣,這種新物質的特性與使之形成的那些物質特性相比,已大為不同。

證明群體中個體不同於獨立個體並不困難,然而要找出這種不同的原因並不那麼容易。

要想對其有一個大致的了解,首先必須記住現代心理學所主張的真理:無意識現象不僅在有機體活動中,也在智力活動中起著絕對重要的作用。與精神活動中的無意識活動相比,有意識活動只具備很小的作用。即使是最細心的分析家和最敏銳的觀察家,也只能找出支配人們行為的無意識動機的一小部分原因。我們的有意識行為是無意識的深層精神結構的產物。這種深層精神結構主要受遺傳因素控制,包含了無數世代相傳的共同特點,構成了種族特徵。在我們公開的行為動機背後必然有一些我們不願透露的原因。然而在這些隱藏的動機之下,還有許多連我們自己都不知道的原因。我們大部分的日常行為都是由這些自己毫無察覺的動機引起的。

正是構成種族特徵的無意識因素,使種族中的個體彼此相似。然而因為遺傳因素而形成的有意識因素,或者是透過教育獲得的有意識因素,使種族中個體彼此相區別。在智力上差異較大的個體,卻擁有著十分相似的天性、愛好與情感。任何涉及情感的事情,如宗教、政治、道德、愛憎等,即使最傑出的人也很少比普通人處理得更出色。在智力上,一位偉大的數學家與鞋匠之間也許有著天壤之別,但在性格上,他們的差別往往微乎其微或根本沒有差別。

準確地說,種族中大多數人在同等程度上都具備這些普遍的性格特質,它們受無意識因素支配。正是這些特質構成了群體的共同特徵。在群體心理中,個體才能的弱化導致個性的趨同。異質性被同質性吞噬,無意識取得上風。

▍ 受人擺布的玩偶

群體共有的一般品質導致他們無法完成高水準的工作。涉及普遍利益的決定是由精英團體組成的議會做出的,但是來自不同行業的專家們並不比一群傻瓜所做出的決定更高明。因為,他們只能用每個普通人與生俱來的一般能力處理手頭的工作。群體中累加在一起的是愚蠢而非天生的智慧。如果我們把「整個世界」理解為群體,那麼根本不像人們常說的那樣「整個世界比伏爾泰更聰明」,確切說來應該是「伏爾泰比整個世界更聰明」。

如果群體中的個體僅把他們共有的一般品質集中在一起,那麼只會產生明顯的平庸,而非我們實際上想像的—會創造新的特點。那麼,那些新特點是如何形成的呢?這正是我們現在所要研究的重點。

不同的因素決定了群體獨有特性的表現,而且不受任何個體的支配。首先,僅從人數上考慮,當個體成為群體中一員時便獲得了一種不可戰勝的力量,這股力量使他聽任本能的支配。當他獨自一人時,他必將竭力壓制這種本能。因為,群體無名無姓,他難免會認為以群體之名遂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一直以來約束著他的責任感便隨之全部消失。

第二個原因是,相互傳染的現象同樣影響群體特徵的表現以及發展方向。相互傳染是一種易於形成卻難以解釋的現象。

我們必須將其看作是催眠現象的一種,以下是一個簡要的解釋:在群體中,每種情緒與行為都具傳染性,這種傳染性可以使個體甘願為集體犧牲個人利益。這種能力與其本能相悖,如果不是成為群體中一員,他幾乎不會具備這種能力。

第三個原因,也是目前為止最重要的原因,它決定了群體中的個體特徵有時會與獨立個體特徵截然相反。這裡我指的是群體容易接受暗示的特徵,它恰好是上述相互傳染的結果。

要想理解群體的暗示性,我們必須記住近來某些心理學發現。

我們知道,現在有許多方法可以使人陷入完全失去個人意識的狀態,他對使自己失去個人意識的暗示者言聽計從,並做出一些與本人性格、習慣相對立的行為。最細緻的觀察資料似乎已經證明,當個體融入群體活動一段時間後,他很快會發現自己陷入了某種特別狀態——要嘛是因為受到群體暗示的影響,要嘛是因為一些我們不曾在意的原因。這種狀態好比催眠者進行催眠時,被催眠者著了魔似的聽憑催眠者的擺布。就被催眠者而言,他的大腦活動暫停了,脊髓神經控制的無意識活動主宰了他,因而受到催眠者的隨意支配。有意識人格完全消失,意志力與判斷力蕩然無存。所有情感與思想被催眠者掌控。

從大體上看,心理群體中的個體也處於相似的狀態。他們的行為不再是自覺的,如同受到催眠的人一樣,某些能力喪失的同時,其他能力則得到極大凸顯。受暗示作用的影響,個體會在難以抗拒的衝動下完成某項行動。群體中形成的衝動比起被催眠者受到的衝動更加難以抗拒,原因在於暗示對群體中所有成員有著相同的作用,並經由相互傳染擴大影響。群體中具有強大個性而足以抵抗暗示作用的個體數量極少,因此難逆大勢。他們最多嘗試用不同的暗示來扭轉方向。因此,有時一句令人愉快的話語、一個適時喚起的形象,就可以阻止群體最殘暴的行為。

因此,我們總結出了群體中個體主要具備的特徵:有意識人格的消失,無意識人格的凸顯;藉由情感與觀念的暗示作用與相互傳染,使所有個體朝同一個方向轉變並立即將暗示轉化為行動。這些群體中的個體不再是原來的自己,他們已經成為不再受個人意志支配的機器人。

再者,僅就個體成為群體成員的事實而言,他們已在文明的階梯上倒退了好幾步。因為,當他們獨立存在時可能知書達理,但成為群體的一員後,他們卻變得野蠻無知,成為行為受本能控制的動物。他們變得無法自制且殘暴無比,表現出原始人類的狂熱與無畏。與原始人類更為相似的是,他們易受某些話語和形象的影響,而當他們獨立存在時,這些話語和形象完全起不了作用。他們也更容易做出一些與切身利益和日常習慣相悖的行為。群體中的個體,彷彿是空氣中的塵埃,可以被風吹到任何地方。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看到陪審團做出了陪審員個人會反對的判決,議會通過了獨立議員會反對的法律法規。法國大革命時期,國民公會的成員各自獨立時是性情溫和的開明公民,然而一旦結為群體,他們就會毫不猶豫地擁護最野蠻的提議,將無辜的人送上斷頭臺。他們會一反常態,放棄自己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並將自己極度弱化甚至毀滅。

群體成員不僅在行為上和本人有著根本的差別,甚至在他完全失去獨立性之前,他的觀念與情感就已經發生了轉變。這種轉變是巨大的,守財奴可以變得揮霍無度,懷疑論者可以變得虔誠篤信,誠實正直的人可以變得如罪犯般窮兇極惡,懦夫也可以變得英勇無畏。例如一七八九年八月四日那個難忘的夜晚,法國貴族一時衝動,全體表決通過放棄所有特權。然而,如果換做任何一個貴族成員單獨決定這件事,他們每一人都是絕對不會同意這樣做的。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智力上,群體總是不及獨立個體,但是從情感及其引起的行為來看,群體可能比獨立個體更好也可能更糟,全因環境而定。一切取決於群體所受的暗示性質,這就是僅從犯罪角度研究群體的學者完全忽視的一點。確實,群體經常罪行累累,但也不可忽視其不乏英勇無畏的壯舉。

正是群體而非個人,會為了某種信條或思想的勝利不顧生命,滿懷熱情地追求榮譽。這導致了像十字軍東征時期,幾乎在彈盡糧絕的情況下,仍向異教徒討還基督的墓地;或者像一七九三年那樣捍衛自己的祖國。這種英雄主義行為無疑是無意識的,然而正是這種無意識的英雄主義行為鑄造了歷史。如果人類只是沉著冷靜的建功立業,世界史中便不會保留太多關於他們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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