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制度】資本和人才,哪一個更重要?

【合夥人制度】資本和人才,哪一個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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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希望最優秀的員工離開,那就打心眼裡承認價值主要是他創造的,用合夥人制度出讓公司股份或項目股份;若他去意已決,就投資他,成為他的「有限合夥人」。

一位朋友要辭職去創業,很誠懇的來諮詢我的意見。我有點尷尬,因為我認識這個朋友,也認識他的老闆。我知道,當我幫助他和一個人合夥的同時,也是在幫助他和另一個人散夥。

合夥,在今天是一個非常流行的詞。其實,散夥也是。雖說聚散離合很正常,但公司一定不希望自己的團隊,尤其是最優秀的員工離開。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大家像拴在一根繩上的蝗蟲一樣,生死與共呢?

有。這根拴蝗蟲的繩子就是「合夥人制度」。

在管理諮詢界,有一家無人不知的公司叫麥肯錫。麥肯錫的江湖地位高到什麼程度呢?《科學》(Science)雜誌戲稱:「如果上帝決定要重新創造世界,祂會聘請麥肯錫。」

但麥肯錫作為一家公司,本身也會面臨管理問題。比如,某個有錢人出錢買下麥肯錫的所有股份,讓這群優秀的顧問都替自己工作,這行得通嗎?

顯然行不通。在諮詢公司、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這些行業裡,相對於資本來說,人才創造的價值更大。所以,常規公司裡「資本僱用人才」的邏輯,在這些公司裡是不成立的。如何讓優秀的人才聚合和自治,而不是為資本打工,變成了麥肯錫最重要的管理問題之一。

麥肯錫選擇了形式上的「公司制」、運營上的「合夥人制」 來解決這個問題。一個人進入了麥肯錫公司,就等於進入了一個奔向合夥人的「不進則退」的晉升機制。成為合夥人,就是公司股東;成為高級合夥人,就是公司董事。高級合夥人再選出公司領導人。領導人三年一屆,最多三屆。麥肯錫的這種用優秀人才自治,而不是為資本打工的「合夥人制度」成功的延續了將近一百年。

所謂「合夥人制度」,就是分享,而不是獨享公司所有權、收益權的一種組織形式。

有的老闆可能會想:那還得了,我要是學麥肯錫,不就等於把自己的公司給分了嗎?那公司還是我的嗎?

公司到底是資本的,還是人才的?這一直是管理學界爭論的話題。工業化時代,因為要買廠房、生產線、原物料等生產資源,資本顯得似乎更重要,甚至連人才也只是資本購買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生產資源而已。但是,到了資訊時代,尤其是網路時代,在價值創造中,人才愈來愈變成決定性因素。資本和人才的博奕,正在不斷往人才方面傾斜。合夥人制度,就是這種傾斜的產物。

回到我朋友的問題上來。老闆如果還想挽留他,也許只有三個選擇:第一,打心眼裡承認價值主要是他創造的,而不是資本;第二,採用合夥人制度,出讓公司股份或者項目股份,與他共享收益,當然也共擔風險;第三,如果他去意已決,那就投資他吧;不能成為他的「普通合夥人」,那就成為「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是一種特殊的合夥形式。

十一世紀的歐洲,海上貿易盛行。但是,有錢人老了無法出海,而能出海的年輕人又沒錢。怎麼辦呢?解決這個矛盾的「康孟達契約*」出現了:有錢人買船、買貨,交給年輕人出海通商。如果賺錢了,有錢人拿走四分之三的利潤;要是虧錢了,有錢人以本金為限,直至全部虧完,所以叫「有限合夥人」。年輕人呢,可以不出錢,只出力,所以叫「普通合夥人」。對年輕人來說,賺錢了可以拿四分之一的利潤,也很可觀;一旦虧錢,有錢人用本金還。假如本金不夠還呢?這時年輕人就必須砸鍋賣鐵去還錢了。這種出錢的人和出力的人的合夥制度——康孟達契約,成了今天風險投資業的基本管理模式。

做投資,光有錢是不行的,還要有眼光。所以,有錢的人做LP(Limited Partner),也就是有限合夥人,出資百分之九十九;有眼光的人做GP(General Partner),也就是普通合夥人,出資百分之一。如果賺錢了,LP拿百分之八十,GP拿百分之二十。相當於GP用百分之一的出資,博取了百分之二十的收益。但代價是:如果虧了,LP的錢賠完後,GP承擔無限責任,要傾家蕩產去還錢。

還記得前面講的「誘因相容」嗎?不管是普通合夥人制度,還是有限合夥人制度,其實都是在資本和人才之間找到通往誘因相容的路徑。

如果既不是諮詢公司,也不是風險投資,怎麼利用合夥人制度來平衡資本和人才的矛盾呢?

比如,房地產公司可以學習萬科的「事業合夥人」制度——兩千五百多名骨幹員工持有超過百分之四的股份,成為第二大股東。並且員工可以通過跟投制度,參與公司項目。在這個「事業合夥人」制度下,要是有人膽敢揩公司油,必定會遭到員工舉報。

再比如,零售企業可以學習永輝超市的「一線員工合夥人」制度——六萬多名一線員工成為店鋪、櫃組的股東,分享利潤。員工為自己幹,貨品輕拿輕放,把損耗降到最低,服務態度好,業績也好了許多。

KEYPOINT:合夥人制度
合夥人制度就是分享,而不是獨享公司所有權、收益權的一種組織形式。不管是普通合夥人制度,還是有限合夥人制度,其實都是在資本和人才之間找到通往誘因相容的路徑。

*康孟達契約(Commenda):隱名合夥制,其概念源自中世紀義大利遵行的康孟達契約,指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與實際經濟活動而共享盈餘,並以出資額作為承擔虧損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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