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70年臺灣史》美國軍售臺灣,中共為何只能抗議,完全無法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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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軍售臺灣,中共為何只能抗議,完全無法阻止?

2015年12月16日,美國政府宣布向台灣出售總額約18.3億美元的武器裝備。包括兩艘海軍護衛艦、兩棲突擊車、反坦克導彈以及防空導彈。美國宣布軍售臺灣當天,中共外交部向美方提出嚴正抗議,並表示將對美國相關公司予以制裁。

為何美國軍售臺灣,中共只能抗議,卻無從阻止?最近出版的新書《戰後70年臺灣史》(時報文化出版),作者陳世昌分析指出,美國根據《臺灣關係法》軍售臺灣,《臺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中共毫無置喙餘地。

1978年中共與美國簽署「中美建交聯合公報」後,美國應中共要求,必須與臺灣「斷交、廢約、撤軍」。這三項以「廢約」──即廢除《臺美共同防禦條約》最為棘手,因為臺灣如果沒有《臺美共同防禦條約》的協防,隨時危在旦夕。

臺灣如果淪陷於中共之手,是美國的災難,因為美國的西太平洋防線(從阿留申群島,經日本、南韓、琉球、臺灣、菲律賓,南至澳洲、紐西蘭)立刻被中共切成南北兩截,徹底破壞美國的太平洋海上霸權,甚至威脅到美國的西海岸領土安全,這是美國不容坐視的大問題。

當時美國所採取的兩全其美之道就是:一方面「明修棧道」,答應中共要求,廢除《臺美共同防禦條約》;另一方面,則「暗渡陳倉」,立刻制定國內法《臺灣關係法》,以取代《臺美共同防禦條約》的功能,以期保衛臺灣安全。

美國人手法高明,表面上對外聲稱,根據「中美建交聯合公報」,美國還須與臺灣維持文化、商業、及其他非正式關係;實際上由國會快馬加鞭,於1979年3月底通過《臺灣關係法》,卡特總統於四月簽署該法律,於6月26日下令執行。

《臺灣關係法》的內容包括:臺灣的未來將以「和平方式」決定;此外,美國將提供臺灣「防禦性武器」。因為《臺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中國管不到,從此成為美國處理兩岸關係的基本法,臺灣可因此得到安全保障,中國也無法輕取臺灣。

《臺灣關係法》法律效力優於中美所簽署的公報和聲明

陳世昌在書中提到,美國總統單獨對外所簽署或宣布的政策,如無國會的通過,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史上最有名的案例就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期,美國威爾遜總統(Thomas Woodrow Wilson)大聲急呼成立「國際聯盟」,以維持戰後的世界和平。戰爭終了後,在威爾遜總統的努力下,終於把國際聯盟的盟約載入《巴黎和約》裡面,可惜,《巴黎和約》被美國參議院所否決,沒有通過,因此,美國沒有參加國際聯盟。國際聯盟起初是由威爾遜總統所發起並促成,最後因為得不到參議院的同意和通過,反使美國不能參加成為創始會員國。

由此一重大案例,可見關於臺灣問題,歷屆美國總統所宣布的「臺灣海峽中立化政策」,或簽署的《中美三大聯合公報》和《中美三大聯合聲明》等,只不過是總統的政策宣示而已,未經國會通過程序,不具正式法律效力。《臺灣關係法》才是國會正式通過的條約和法律。

因此,《臺灣關係法》的法律效力凌駕《中美三大聯合公報》和《中美三大聯合聲明》之上。前者規定「美國軍售臺灣防禦性武器」,後兩者則否。因此,歷次中(共)美雙方的外交折衝和角逐,始終在「美國對臺軍售問題」上面打轉,雙方爭持不下,久久無解。

雖然美國前雷根總統曾在《八一七公報》中承諾將逐漸減少軍售臺灣,最後到完全停售為止。但運作十一年後,1993年七月,美國參議院通過《穆考斯基法案》,內容確定《臺灣關係法》的效力,優於《八一七公報》。只要《臺灣關係法》存在一天,美國總統的外交行為就無法推翻「臺灣關係法」的規定,美國依法可以繼續軍售臺灣。此案再度印證美國國會所通過的法律,其效力超越美國總統對外所簽署的公報效力。

對臺軍售成為美國的片面主張,中國徒喚奈何

從一九九七年到二○一一年,中美的三次元首外交的《中美聯合聲明》裡,中共一貫堅決反對將「遵守臺灣關係法」的字句列入聯合聲明裡。每次都是由美國總統於會談後片面向媒體聲明:「美國將遵守《臺灣關係法》。由此演變,遵守《臺灣關係法》及「對臺軍售」就成為美國的片面主張。不論中國如何強烈反對,始終無法推翻美國國內法條款的規定,美國仍軍售臺灣防禦性武器,中國徒呼奈何!

 

本文節錄:時報出版【戰後70年臺灣史】一書

圖片來源:pixabay